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标 准


(适用201111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赔偿标准)

制表单位:宏坤律师事务所     制表人:王福中律师

联系电话:13686001953   

项目

计发基数

计发标准

支付方式

 

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

 

本人工资(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%的,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%计算;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%的,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%计算。

一级

27个月

 

 

 

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二级

25个月

三级

23个月

四级

21个月

五级

18个月

六级

16个月

七级

13个月

八级

11个月

九级

9个月

十级

7个月

 

 

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

本人工资(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%的,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%计算;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%的,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%计算。

一级

15个月

 

 

 

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二级

14个月

三级

13个月

四级

12个月

五级

10个月

六级

8个月

七级

6个月

八级

4个月

九级

2个月

十级

1个月

伤残

津贴

本人工资(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%的,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%计算;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%的,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%计算。

一级

90%

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二级

85%

三级

80%

四级

75%

 

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

五级

50个月

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六级

40个月

七级

25个月

八级

15个月

九级

8个月

十级

4个月

丧葬补助金

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

6个月工资

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一次性工亡补助金

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(2010年度19109元)

19109元×20倍=382180元。

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 

补充说明:

1生活护理费: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,生活护理一级60%,生活护理二级50%,生活护理三级40%,生活护理四级30%,参保人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保人由用人单位支付,如选择一次性支付为十年。

2怃恤金(工亡职工家属享受待遇):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,配偶40% , 其他亲属30% ,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% ,但总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,参保人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保人由用人单位支付,(选择一次性支付的,父母和配偶支付到70周岁,子女支付到18周岁)。

3、医疗费待遇:参保人所有符合社保报销的金额由工伪保基金支付;未参保人所用去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4、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:用人单位按受伤职工原工资、福利待遇不变(不包含加班工资),按月支付。

5、住院伙食补助费: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因工出差标准的70%支付(东莞目前为35/天,即50/天×70%)。

6、职工评残为五级、六级伤残时,劳动关系没终止,又无法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的本人工资为标准,每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为70%,六级为60%

7、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,不愿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,可以与社会保障局签订终止保险合同关系,一次性领取10年的伤残津贴。

8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(目前东莞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340/月,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880元。)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。所需车船费、旅馆费、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,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。

 

 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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